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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李拥军教授发表论文《“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

SOURCE :     TIME: 2021-03-30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在《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发表了《“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一文。该文近2万字。

文章指出,“报”是中国人重要的行为方式和交往原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它对当下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依然构成影响。因此,在当下中国对法治的研究不能忽视“报”的存在。作者认为,“报”中所体现的是人类的对等性正义,因此,维护这种对等性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容,“报”是契约、惩罚、责任、反报等法律机制产生的理论渊源。作者认为,从国家—社会分野的视角来看,在社会层面运作的“报”对法治是无害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有益的。“报”更多地体现为基层社会中你来我往的生活。法治需要这种往来的生活,需要这种多元化的社会的支撑。推行法治不是一味地塑造整齐划一的状态,而是要在尊重人的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创造一种宽容、多样、自治的环境。同时作者强调,应当警惕“报”对现代法治的破坏。当“报”发生在公共领域,也即在私人领域发生馈赠而需要以公共资源来回报时,制度便被破坏,腐败便随之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法治的正常运作机制,应该主要防范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报”对正式制度的破坏以及对公共资源的侵蚀。

文章指出,“报”与法治的冲突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当“报”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资源交换的过程中,即在有情必还、有恩必报规则的驱使下,当在私人领域发生馈赠而需要以公共资源来回报时,制度便有可能被破坏,腐败便随之发生。在权力的名义拥有者和实际行使者相分离的公共领域,以“报”的形式进行利益输送本是人类社会权力场上的普遍现象,但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对法治的这种破坏具有高发性的特征。面对这样的现实,作者提出从“提倡正确的还报观、义利观”“健全回避制度”“加强对礼物的认定”“对贿赂型犯罪需要设定更严格的认定标准”等方面防范“报”文化和实践对法治的侵蚀。

李拥军教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文化传统的现代性转化问题的研究。该文是这一研究中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