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第43-55页)发表论文《合宪性解释的功能》,全文共计2.2万余字。
李海平教授在该文中指出,合宪性解释的功能是由规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组织功能构成的功能体系。合宪性解释的规范功能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控制和效力维护,二者包含于同一过程之中,是在宪法框架下通过“以法就宪”和“以宪就法”的反复循环而实现的宪法和法律的协调一致。合宪性解释的裁判功能体现为对裁判结果的间接控制,遵循从规范控制到结果控制的一般逻辑。在以合宪性解释形式援引宪法的司法裁判中,宪法实质上发挥裁判依据功能,将其和法律规范共同作为裁判依据具有合理性。合宪性解释的组织功能体现为法院在运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对合宪性审查权的行使,且这种行使在宪法上具有规范依据。法院合宪性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衔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学界对于合宪性解释在司法中运用的功能的认识,尚停留于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理层面。该文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定位,深化了合宪性解释的功能体系。作为宪法司法适用形式的合宪性解释,其功能并非仅仅限于规范领域,也更非“说理”或者“形式合宪审查”能够概括,其是由规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组织功能构成的功能体系。在规范层面,合宪性解释发挥规范控制的作用;在裁判层面,合宪性解释间接控制裁判结果;在权力分工层面,合宪性解释还承载着法院履行合宪性审查职责的功能。
该文与李海平教授的学术思想一脉相承。李海平教授认为,合宪性解释既是一项法律解释的技艺,也是一条连接各部门法和宪法的纽带;合宪性解释不仅涉及立法和司法的权力配置,而且关乎司法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该文是李海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20BFX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李海平教授此前已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CLSCI刊物发表多篇合宪性解释的论文,期待李海平教授在合宪性解释的研究领域继续创作出具有标志性的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