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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盈科硕博论坛”经济法学分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者:研办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7日 20:06     点击数:

2023年12月9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硕博论坛——经济法学分论坛在东荣大厦顺利举办。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冯彦君教授、王彦明教授、董文军教授、孙冰心老师以及2022级经济法学方向的27位硕士生与博士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时段进行,每位汇报人发言后,经济法学科组各位老师根据发言人的论文和PPT宣讲内容提出问题和点评意见并予以评分。

 

 

共有17位同学参加了上午的汇报。

常仁邦同学的题目是“竞业限制制度主体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认定泛化问题研究”,认为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大量泛化,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同时考量竞业限制协议订立的合理性,并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个案裁判中的指导原则。

宫子媛同学以“女性主义视角下我国生育假期制度研究”为题,从女性主义视角出发,借助社会性别理论分析方法,将生育成本分担至各个主体,倡导男性和女性家庭生育责任的共同承担以及用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社会生育责任的共同承担。

李鑫同学的题目是“带薪年休假制度研究”,认为类似形成权的权利属性阻碍了劳动者年休假主动权,明确带薪年休假的劳动基准属性并厘清其债权请求权属性有助于排解我国年休假难休困境。

邹鹏同学的题目是“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规制”,该同学考虑到形式与内容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选择将平台用工置于劳动法的范围,对平台从业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丁世贤同学的题目是“约定竞业限制的法律适用——以《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为中心”,从实际案例出发,总结出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并基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原则、忠实义务理论和平衡协调原则分别予以分析。

王聪同学以“智能监控下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为题,认为劳动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处于“双重弱势”的地位,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比例原则在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应当在劳动法领域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信息权”。

栾福桥同学的题目是“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完善”,以折衷说为基础,将债权产生的原因纳入规则适用的审查范围,根据债权产生原因选择性适用该规则,加以探讨如何平衡公司债务与股东合法的期限利益。

刘奕婷同学的题目是“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通过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相关诉讼案件,分析现行《公司法》对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困境及其成因,最后结合《公司法》的修订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张君瑜同学以“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困境与出路”为题,认为我国不能直接套用英美法系思维,应在借鉴基础之上,结合实际国情,找到适应我国经济、法律环境下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

何汶倓同学的题目是“关于认定视同工伤的死亡标准应否包含脑死亡的研究”,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指引的前提下,应考虑适当向劳动者倾斜,通过法律解释、扣减赔偿等方式推动“脑死亡”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死亡标准。

在评议环节,针对常仁邦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指出题目表达的太长,提炼的不够充分。孙冰心老师认为引用的案例不够典型,最后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针对宫子媛同学的论文,各位老师对其论文设计思路予以肯定,但当下女性主义概念泛化,原本作为社会学概念,需要考虑和法学制度如何衔接,并明确女性主义的要义是什么。针对李鑫同学的论文,董文军老师认为其文中提到的困境都是现象,而不是问题。冯彦君老师也认为不要写套话,应当实实在在的找几个问题,然后在制度规则、程序上寻找可操作又具有法律内容的对策。针对邹鹏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认为论文题目用词不恰当,规制的对象应当是“现象、问题”。研究对象和选取角度泛化,建议首先具象平台从业者类型,选取特定职业的平台从业者进行分析;其次选取特定角度确定研究问题。针对丁世贤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认为题目很规范,王彦明老师认为文章的一级标题过长,需要进一步提炼。针对王聪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该选题缺乏创新性、论文未体现出研究的具体问题,仅是对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的介绍,且该选题较难写作,实践层面较难找到案例和数据支撑。针对栾福桥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认为题目应当适当修改,原题目上感觉是在写立法上的完善,最后应该以立法论结束,但实际上写的是规则适用的完善。针对刘奕婷同学的论文,王彦明老师认为第二部分标题应予以修改,且第三部分内容超出了标题中的“规则完善”。针对张君瑜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认为整体内容上在解释论的意义上考虑的比较好,法言法语运用的很好。董文军老师认为题目对应词组不恰当,需要进一步修改。针对何汶倓同学的论文,老师们认为论文实证研究扎实,值得肯定。但是题目较长,且法学论文不应包含“是否”疑问词。

李欣同学的题目是“数字时代下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研究”,在分析了数字时代下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后,通过研究借鉴外国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方式,提出引入“离线权”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苏香夷同学以“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探析”为题,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对策。

王溧同学的题目是“数字经济下劳动者隐性加班的法律规制”,认为数字技术进步带来的的工作模式变革加剧了隐性加班的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同学建议在立法层面对这一现象做出回应。

韦璇同学的题目是“中国劳动关系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的完善”,结合劳动法领域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立法特性,进而发现该制度尚存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于泽朋同学的题目是“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区分预告期、引入个人征信体系等方式解决劳动法领域的争端,在保护劳动者既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使得劳资平衡关系得到完善和修复。

张诗为同学的题目是““自愿加班”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深入探讨了劳动者“自愿加班”现象,针对其加班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

于子惠同学以“劳动者加班的认定”为题,从司法实践中的常出现的三个劳动者加班认定争议入手,运用归纳法总结提炼出法官在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加班行为时可以直接适用的考量因素。

在评议环节。针对李欣同学的论文,孙冰心老师认为题目中的数字时代在文章中体现不足。冯彦君老师认为专门写一部分比较法的内容没有必要,可以把比较内容融入我们自己的框架体系当中。针对苏香夷同学的汇报,王彦明老师认为答辩时应对着ppt讲而非照稿宣读并且应当重点介绍研究的问题。针对王溧同学的论文,孙冰心老师认为没有区分隐形加班,自愿加班,违法加班,哪一种属于探讨的对象需要明确一下。针对韦璇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建议文章区分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区分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三金”,文章整体套路化需要改进,凸显问题意识,并分清是司法问题还是立法问题。针对于泽朋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认为题目的用词需要仔细斟酌,另外要注意现在的研究与之前的相比新意在哪里。针对张诗为同学的论文,老师们建议厘清自愿加班和正常加班的边界,法律后果各是什么,路径完善的特殊之在哪里。针对于子惠同学的文章,王彦明老师对该同学的问题意识以及现场表现给予了肯定。对于文章的题目以及行文结构,各位老师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建议进一步修改。

下午共有10位同学进行汇报。

朱琳同学的论文题目是“薪酬保密协议效力认定”,基于薪酬保密诉讼核心争议焦点,以薪酬信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区分标准,通过现有法律规范认定商业秘密型薪酬保密协议与非商业秘密型薪酬保密协议效力。

徐俊玉同学以“单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研究”为题,先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单方调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后从权利基础、学理支撑和现实必要性三方面认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行为合法性的判定进路。

赵曦同学以“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为题,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可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制度回应。

代聪同学以“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违法性界定”为题,分析阐述了自我优待行为的概念、积极和消极影响,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并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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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嘉憶同学以“刍议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适用困境及完善”为题,指出应当结合具体国情继续汲取欧盟和美国宽大制度中的有益成果,明确我国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从而助力大型及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于洋同学以“工作边界消失下休息权研究”为题,指出数字时代工作生活边界模糊的现象下,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立法上应从生存理念转向发展理念,保护上应从关注休息时长转向休息质量。制度上应引入离线权以保障权利实现。

杜鹤天普同学以“论出资制度改革与完善——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为题,指出在“前端”的路径优化与“后端”的路径完善中达到事前规制与事后控制的平衡,才是作为“守门员”的出资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刘航同学以“董事之破产困境告知义务研究”为题,指出由于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其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与德国规定的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相比,董事之破产困境告知义务更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臧金珊同学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修订”为题,指出审计委员会应该明确与董事会的关系,保留专业会计人员的设置并细化职权,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

王思琪同学以“论无过错联系环境数人侵权责任的重塑与再分配”为题,指出侵权责任承担可细分为根据不同环境数人侵权类型进行划分的“外部责任形态”与以过错和原因力两个因素划分的“内部责任分配”。并指出唯有将划分因素更加多元化和精细化,才能更好应对实践中涌现出的更多复杂情况。

评议环节中,针对朱琳同学的论文,董文军老师提出另行探讨协议效力的合理性,商业秘密和非商业秘密的区分是否有必要;且现有文献和可参考的资料很少,本选题若要作为硕士毕业论文需要更改。针对徐俊玉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指出,题目改为效力研究更为准确,在论证单方变更时,要考虑到利益变更和不利益变更,从而对题目进行剥离与限定。针对赵曦同学的论文,董文军老师指出,要对不同原则进行区分。互不挖人协议能够适用合理原则,但快速审查原则只是程序上的规则,并不是可适用的反垄断法上的成形的原则。针对代聪同学的论文,王彦明老师指出,拟题要围绕一个问题,前后论证要凸显一个主题,沿着一个脉络。此外答辩时也要注意表达细节。针对袁嘉憶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指出,宽大制度的界定,得加上反垄断法,不然会导致混淆。“刍议”等虚词不要加。此外用词上要搭配合适,破解困境,而不是完善。针对于洋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指出,工作和生活的边界不是消失,只是模糊了。这不是对客观现象的准确描述,注意用词准确。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提炼出研究的具体问题。针对杜鹤天普同学的论文,王彦明老师指出,要思考如何把自己的想法进行富有逻辑的学术表达,通过提出问题、论证问题、解决问题的层次结构体现出来。针对刘航同学的论文,孙冰心老师指出,要注意行文的规范性。且“问题的提出”里面的三个理论都不是问题,想想如何用问题的方式表达出来。针对臧金珊同学的论文,冯彦君老师指出,从制度角度来说,应先写委员会的角色定位,从权益到责任,发现哪些是司法上有困惑的问题,再进一步论述需要立法论进行回应。针对王思琪同学的论文,王彦明老师指出,文章结构规范,问题意识好。但是大标题中的“重述”在文中论证不充分不明显,应该加强论证。

本届硕博论坛活动聚焦理论前沿,同学们的汇报精彩纷呈,参会老师们悉心指导,深入点评,对同学们在论文写作当中的个别问题和共性问题给予了针对性的建议,同学们受益匪浅。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硕博论坛”经济法学分论坛圆满结束!

图文:东芳玉、汪格亦、王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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