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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刘学峰主任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4日 08:54     点击数:

10月31日下午,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校外合作导师刘学峰主任在法学楼B404报告厅做了以“刑法中的罪过”为题的主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王军明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研究生7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数小时的讲授中,刘学峰主任首先阐述了刑法中责任的核心概念。责任被定义为对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是判定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要素。他指出,责任的前提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事实,缺乏责任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和过失共同构成了罪过的核心,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刘学峰主任进一步解释了罪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故意与过失作为责任要素的具体表现。他指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并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采用的“容认说”揭示了故意的复杂性,即行为人如明知其行为有害而仍放任其发生,即为故意。刘学峰主任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深入讲解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以及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于过失,刘主任则强调其是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的疏忽或过于自信。过失与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程度和心理态度。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未能预见结果的可能性,而后者则是过高估计避免结果的能力。

讲座中,刘主任还详细讨论了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强调了信赖原则及监督过失在过失认定中的重要性。他指出,在交通和医疗等领域,合理信赖他人采取适当措施可以免除部分责任,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

刘主任总结道,罪过作为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石。对于法律从业者和普通公众而言,明确理解罪过的内涵对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刘学峰主任也为大家指点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方法。刘学峰主任指出,要珍惜研究生时期的学习时间,利用研究生阶段多进行学习。同时,看专业书籍要懂得取舍,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大提升。

讲座最后,王军明副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此次讲座深入浅出,不仅实现了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结合,而且兼具全面性和体系性,有利于大家实现知识层面和方法论层面的进一步提升。王军明教授再次对刘学峰主任的到来表达了欢迎和感谢。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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