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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做客我院海(境)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国合办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9日 14:53     点击数:

2018年6月11-14日,台湾地区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应邀来我院做了四场海(境)外学者讲座,题目分别为“比较法律文化概述”、“法律融合理论”、“财税宪法基本原理”、“诉讼权的保障”。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任喜荣教授、李拥军教授、孙良国教授、刘红臻副教授、鲁鹏宇副教授、台湾地区中正大学黄卫博士参与与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百余人参与了本次系列讲座。

 

 

6月11日讲座题目为“比较法律文化概述”,本次讲座内容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陈教授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从宏观上进行了概览。其指出中国和西方在社会构造、国民经济活动、法律思想观念以及学术与产业结合等多个维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法律思想观念中,西方是以个人主义和权利为本位的法制,而中国古代是以集体主义、义务为本位,并且重视伦理;其次,陈教授借用中国传统经典文化作品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儒释道的哲学思想、天地人的思想、道法自然的思想、中庸之道的思想等一一进行了阐释和解读;再次,陈教授对西方的自然法学、价值法学以及利益法学的内涵、特征、功能以及局限进行了论说;最后,陈教授运用一种整体性思维,提出了一种天地人三合一的王道法学理论,认为可以从自然法学理论、价值法学理论以及利益法学理论三个面向进行研究,采取上述三种学说之融合理论,以构成天地人三合一的王道法学理论。

 

 

6月12日讲座题目为“法律融合理论”,本次讲座共分为两大部分。一方面,陈教授以税法为例,对税法的融合理论进行了整体概述。其认为税法学把握课税的法律秩序,其探讨国家与人民间课税法律关系,并承担公平分配税捐的使命。因此税法学为能履行其对于国家、社会及人民之责任,必然导出税捐正义学。一个正义的符合法律社会一般可以接受的法律体系,必须植根于符合事理的(事物本质的道理)价值判断的基础,此价值判断一方面是由社会的法律伦理的共识所产生,另一方面也符合规律目标(规范领域)的事物本质(事物逻辑)构造,而具有事物本质的合理性;另外一方面,陈教授分别从税法与事物之本质的融合、税法与法理念之融合、税法与伦理道德之融合以及税法与宪法等其他法律的融合方面一一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6月13日讲座题目为“财税宪法基本原理”,在讲座中,陈清秀教授分别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出发,介绍了财政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等原则和社会国家原则、市场经济友善及促进原则、狭义财政宪法的各项原则、预算宪法的各项原则、公债宪法的基本原则等。陈清秀教授在讲座中旁征博引,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展现出了深厚的学术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与谈阶段,任喜荣教授结合我国大陆地区财政宪法学的研究现状,阐述了财政宪法学作为部门宪法学的重要意义;邢斌文助理研究员梳理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监督的实践,分析了财政宪法学的原则对我国预算监督实践的指导作用;黄卫同学进一步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相关实践,并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财政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反思。

 

 

 

6月14日讲座题目为“诉讼权的保障”,本次讲座,陈教授以台湾现有法律为知识背景,从八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诉讼权的保障”中涉及到的理论知识以及存在的制度争议。首先,陈清秀教授围绕“行政诉讼法保障范围在公法上的争议”进行了介绍。同时陈教授认为虽然根据台湾现行宪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法上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何判断是否为公法上争议的性质则存在着一些异议。针对如何解决该问题,陈教授认为应根据诉讼上请求权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来加以决定,而非以原告诉讼请求权所援引之法规为准,因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如,统治行为、自律权行为、社会团体等例外情形。 其次,陈清秀教授围绕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诉讼权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评述。他提出行政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开始前,行政机关借助其专业知识对发生的争议进行前审,虽然对于解决权利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层层的审查可能妨碍顺利进行公民行政诉讼,对此法律应赋予行政法院无限审查权来进行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最后,陈清秀教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对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观点:一、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同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法院具有命令违法审查权;三、法官行使权力仅受宪法与法律的约束,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干扰,本于良心公正裁判。

 

连续四天的系列讲座,在场的多位同学也畅谈了自己的想法和疑问,陈清秀老师一一进行了回应。陈清秀教授的“比较法律文化概述”、“法律融合理论”讲座是李拥军教授所讲授的“法律文化”课堂的延伸,通过这两场讲座可以让同学们从不同的视角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化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财税宪法基本原理”、“诉讼权的保障”讲座中同学们围绕预算公开、预算的公众参与、财政宪法学的问题意识与价值等问题向陈清秀教授提问,陈清秀教授进行了详细、风趣的回答。鲁鹏宇副教授在总结阶段高度评价了陈清秀教授的讲座内容,并提出,应当注重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研究财政宪法问题,促进两岸之间的学术交流。本场系列讲座持续四天,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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