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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稻田大学松原芳博教授做客我院第171期海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国合办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 14:34     点击数:

2018年7月9日上午八点,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及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171期海外学者讲座在东荣大厦A716会议室召开。本期讲座有幸请到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法科大学院)教授、日本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日本学术会议联合会员松原芳博教授莅临交流。

本期讲座由我院曹险峰教授、徐岱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翻译,王充教授与王勇副教授参与与谈,陈劲阳副教授、李綦通副教授及我院的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了研讨。此次讲座也是松原芳博教授时隔三年再次来到吉林大学法学院和法学院的师生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在本期讲座中,松原芳博教授以“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主题,以“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实体’与‘要保护性’”为切入点,引出了在与财物的直接利用可能性这一“实体”相对应的“要保护性”方面所存在的两种对立学说:即仅针对以民法上的权源为基础的合法占有承认要保护性的本权说、与即使针对不以民法上的权源为基础的违法占有亦承认要保护性的占有说。随后,松原芳博教授通过列举日本最高裁的相关判例向大家展示了随着判例的变化,“占有说”在日本刑法学界正逐渐兴起。但松原芳博教授认为,“占有说”在其对法条文的解释方面仍存在困境、其对权利的“外观”或“合理的理由”的范围也是不明确的。既然财产罪旨在保护个人的财产,那就应该讨论个人财产自身的要保护性问题,对此,松原芳博教授认为应该支持仅限于基于民法上之权源的合法占有承认刑法上之要保护性的本权说。

在与谈环节,王充老师与王勇老师也分别就松原芳博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其中,王充老师提出了“在时代的变化中去寻求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统一性是否可行”的相关问题并对松原芳博教授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方法论上的分析方法给予了赞赏和肯定。王勇老师也提出我们在学习德日刑法理论的过程中也应当有所贡献,在学习的过程中提供一些中国性问题与中国经验。

本期讲座也引发了老师和同学们对财产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松原芳博教授也谈到:“要在学习日本刑法理论缺点的前提下学习日本刑法理论的优点”,相信松原芳博教授此次的讲座也定会对我们今后的学习与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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