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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大学内田幸隆教授做客我院第172期海外学者讲座
发布者:国合办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 13:49     点击数:

应吉林大学法学院及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的邀请,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部教授、日本刑法学会会员内田幸隆教授赴吉林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讲座。

2018年7月9日10:30,内田幸隆教授以“财产罪中的被害人意思”为主题在东荣大厦A716会议室进行了学术讲座。本期讲座由我院徐岱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翻译,陈劲阳副教授与李綦通副教授参与与谈,我院的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了此次讲座的研讨。

在本期讲座开始,内田幸隆教授便谈到:“在探讨财产犯罪之可罚性基础时,出发点应该是在各具体财产犯中如何探寻实行行为性的基础。如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问题,诈骗罪中的诈欺行为问题。根据历来的理解,窃取行为的基础是违反“被害人之意思”侵害或转移占有;而诈欺行为的基础是违反“被害人的真实意思”侵害或转移占有。因此,似乎在财产罪中只要存在违反“被害人之意思或真实意思”的占有之侵害或转移,就成立犯罪,然而,以被害人的“事实之意思”为基准认定财产犯的成立果真妥当吗?”在接下来的部分,内田幸隆教授也围绕日本最高裁的有关判例对该问题进行了否定的回答。内田幸隆教授认为并非违反被害人的事实意思,就立即成立财产犯,作为认定其可罚性的前提,有必要规范性地限制被害人的意思。被害人的规范的意思,始终是以其事实的意思为基础的,如果存在允许行为人违反条件的被害人的态度,那么将否定财产犯的实行行为性。但在财产处分的自由受到侵害,承诺的有效性被否定的场合,也将能够认定财产犯的成立。

在与谈环节,针对内田幸隆教授报告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陈劲阳老师谈到,基于中日刑法在基础理论方面存在的若干差别,中日学者在相关研究领域的问题意识也有所不同。徐岱老师也谈到:基于中日刑法对犯罪圈划定的不同,一些在日本语境下归于刑法的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下就不涉及到刑法的问题,因此和德日刑法相比,我国规定的犯罪圈还是很狭窄的。

在总结环节,徐岱老师也提到:无论是从上一期松原教授的报告,或是本期内田教授的报告,均是从微观问题入手,得出结论,从而进一步推动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升,这种能够从司法适用或司法判例中挖掘问题的思考方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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