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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评选校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08日 14:15     点击数:

发表于: 2004-10-08 14:15  点击:4334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鼓励和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贯彻"优生优荐"的原则,使优秀毕业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资格
  1、国家计划招收的应届本、专科学生(含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
  2、参加评选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曾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4、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二、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数的5%。
  三、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社会公德意识强。
  2、学习成绩优秀,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邻专业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与素质。
  3、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
  四、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各学院按照评选资格和条件,进行测评,提出优秀毕业生人选,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2、获"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毕业时颁发《吉林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3、在就业过程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五、具体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学风建设,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评选,加强领导和宣传,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工作。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评选,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3、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资格,且不在补选。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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