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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08日 14:14     点击数:

发表于: 2004-10-08 14:14  点击:5911


  为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保证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按照学生处下发的《关于申报2003年度国家奖学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法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身体健康。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贫困学生或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者。
  5、家庭经济困难。
  二、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1、 上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者;
  2、 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平时吸烟、喝酒者;
  4、 因个人消费过多而发生经济困难者;
  5、 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三、评选人数
  以学生处下发的指标为准。
  四、奖励金额:一等6000元/人;二等4000元/人。
  五、评选原则
  1、鼓励原则。同等条件下,荣获校级荣誉称号者或为学校、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优先。
  2、成绩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本学年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考虑。
  3、民主原则。各年级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年级国家奖学金的民主评审工作。
  4、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向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报申请。
  六、评选机构
  法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分年级成立,成员包括法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该年级的辅导员以及部分学生干部。
  七、评选程序
  1、公布评选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法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学生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直接向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报申请,注明申报理由。
  3、进行资格审查:各年级评审小组组织人员查阅奖惩材料,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
  4、进行民主评议:各年级评审小组各自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人选。
  5、公示推荐人选:把准备向学生处推荐的国家奖学金人选张榜公示。
  6、上报推荐名单:组织通过公示的申报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核。
  八、其他
  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可打印,如用手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此表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无效。各项签名,须亲笔签写。
  2、《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须用EXCEL表格形式上报材料和软盘各一份,学院领导必须在上报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九、本办法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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