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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撰写技术要求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4日 08:53     点击数:

发表于: 2004-10-14 08:53  点击:7948


吉林大学法学院


硕士论文撰写技术要求


(供修改论文时参考,暂不作统一要求)



一、论文总体结构


论文总体结构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并依下述顺序排列:


原创性声明


目录


英文目录(可以选择,主要在电子版外文检索时需要)


论文提要


前言(可以一段文字作为引文,不标明“前言”字样)


正文(应分若干部分或者若干一级标题)


结语(可以一段文字作为结语,不标明“结语”字样)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可以省略)


二、各级标题要求


(一)通常标题


通常标题由三级标题或者四级标题构成,结构如下:


一、……………………一级标题


(一)…………………二级标题


1………………… 三级标题


1…………………四级标题


标题要求如下:(1)各级标题起始均空二格,不必居中;为鲜明起见而欲使其居中时,仅限于一级标题。(2)各级标题均独立占一行,具体内容另行起。特别是三级标题与四级标题,有人经常不拟标题,但在前面标记标题顺号,将其与具体内容连成一体,此种做法不可取;(3)带括号的二级标题与四级标题,在序号的括号后不能加顿号。(4)各级标题末尾均不加句号。(5)不能在标题序号中使用拉丁字母(即ABC或者abc)。


(二)部分式标题


在论文的结构设计上相对独立的单元较少(例如仅有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标题层次过多(例如超过四级标题)时,为清晰起见,可以采用“部分式”标题,将全文分为几个部分,在每一部分之下再设分级标题,其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 ……………………(部分标题


一、…………………………(一级标题


(一)………………………(二级标题


1、…………………………(三级标题


部分标题之下的分级标题,按照前述通常标题要求。


三、注释作法


(一)一般要求


注释一律放在文末,全文统一标注注释序号。


注释序号可以使用上标“”、“”、“1”、“[1]”等形式表示,鉴于论文较长、注释较多,建议采用第四种方式即“[1]”的形式,较为便捷明了。


凡属引述他人著述、观点,无论直接引用(对引用部分加引号)还是间接引用(对引用部分不加引号),均应加注。


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对分级标题加注。


(二)正文中注释序号的标注


正文中的注释序号,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例示说明如下:


例1:背书连续[1]是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发生的基础。


句中注释,注释序号没有特别要求


例2:票据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金钱债权[2]


 (句末注释,注释序号应放在句号之前;句末为逗号、顿号、分号等标点符号时,均与此相同


例3、票据伪造属于“票据上签名之伪造”[3]


 (注释引号中之事物,注释序号放在引号之外、句号或者逗号之前,不能放在句号或者逗号之后


例4、票据已经“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4]”。


 (仅对引号中的一部分,即商业货币一词加注,注释序号放在需要加注部分之后、引号之前;亦即表明并非对引号中的全部内容加注,而仅对其中的相关部分加注


(三)文末注释内容的表述


文末注释内容可能属于期刊刊载的文章,或者属于他人著作中的内容,其表述方式例示如下:


例1:[1]刘甲一:《票据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78年版,第193页。


引用国人著作,依次写明作者、书名、出版单位、版次、引用页码;作者后加冒号,书名加书名号


例2:[2][]铃木竹雄:《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89年版,第161页。


引用外国人原文著作,在作者前加方括号,括号内写明国别,同时写明外国的出版社名称


例3:[3][德]黑格尔著,贺林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5页。


引用国人翻译之外国人著作,先写明外国人作者,然后写明国人译者


    例4:[4]吕志强:《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移植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第6页。


       (引用他人文章,依次写明作者、文章题目、刊载刊物名称、年份、卷期、引用页码


    例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页。


       (引用马列原著,直接写明书名即可,不必再写人名


此外,文末注释内容的序号,必须与正文中标注的注释序号采用统一方式,且须准确对应。


  四、参考文献作法


参考文献可以分为中文著作、中文译著、外文原著三类,其具体作法例如下:


  一、中文著作


   1、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主编、编著等可以标明,但专著不必表明著字


  二、中文译著


   1、[]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中文译著先写方括号,方括号内写明作者国别,然后写明译者


  三、外文原著


   1、中島成:《商法のしくみ》,日本実業出版社,1992年版


   2、P. S .Cohen, Modern Social Theory, London, 1968.


外文原著可以不标明作者国别,一律使用原著作所使用语言标记;日文文献注意使用日文汉字,英文文献中的书名,应使用斜体字


五、校对要求


(一)错别字


错别字不得超过万分之五。标点符号错误记入错别字数额。


(二)格式错误


格式错误不得超过三处。段落之首应缩进两格不缩进、分级标题应缩进两格不缩进、分级标题不应加标点而加标点、注释及参考文献未按要求格式做成,均属格式错误。


(三)目录与正文不符


目录与正文不符之处不得超过两处。目录所载标题,必须与正文中所载标题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文字上的差异;目录所载页码,也必须与正文页码相符,否则均属错误。


(四)综合计算


前述三种错误之一超过规定标准,论文即为形式要求不合格;三种错误均存在,但均未超过规定标准时,综合计算亦视为超过规定标准。论文形式要求不合格时,不能参加答辩,即使参加答辩也不能获得通过。






20044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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