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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硕博论坛” 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者:研办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15:19     点击数:


2023年11月26日,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在东荣大厦顺利举办,2022级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共22人参与汇报。本次论坛共设708室、716室两个分会场,分别由许子健、张思思两位同学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杨波教授、谢登科教授、贾志强副教授、孙锐老师,以及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刘茵琪老师参与了本次论坛,并在现场对各位同学作出深入点评和悉心指导。

第一分会场

一、第一小组

王心怡同学的题目是“网络诽谤犯罪规制的程序选择与未来发展”,该同学从规则分析、追诉模式、司法现状和未来发展四个维度展开论述,以检例137号为切入点,揭示了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方式不合理等问题,指出网络诽谤犯罪规制中自诉转公诉模式应得到进一步优化。杨洪征同学以“网络犯罪跨境电子取证的困境和完善——以跨境网络赌博为探索角度”为题,认为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电子数据存在关联性认定困难、数量多难以筛选鉴别等问题,目前的实践中存在管辖权争议等困境,提出应当明确“网络空间主权”的新边界、探索国际执法合作模式等建议。张诗佳同学以“可信时间戳收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和完善路径”为题,对可信时间戳的分类和技术机理进行了梳理,针对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的实践困境,提出法律效力规则的优化进路,她认为应当完善相关专门条款的规定,并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解决法官的认知困境。张语霖同学的题目是“电子数据侦查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该同学认为,由于缺乏内部、外部和司法监督等原因,电子数据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在完善路径方面,应以侦查机关为取证主体,同时引入司法令状制度,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曹宇歌同学的题目是“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问题研究”,该同学梳理了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内涵,并指出目前在该领域存在的审查依据混乱等问题;她结合计算机领域专业知识,分析区块链存证功能,并主张重构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规则。赵斌兰同学以“海量证据背景下网络犯罪案件证明困境之反思”为题,从控方易陷入举证不能、印证证明方法面临挑战等视角分析实践困境,并提出优化路径,包括严格限制推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推定证明的案件应从轻处罚,证明标准应进一步完成主观化转向,充分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强化司法官员心证说理义务。

  

 

在评议环节,闵春雷老师肯定了同学们的选题,认为数字证据领域的问题具有新颖性和可研究性,同学们对新规定、新案例检索较为全面、分析较为深入。针对王心怡、赵斌兰同学的论文,闵老师指出文章的未来发展部分略显突兀,文章重点应放在不同程序模式的分析上;应注重文章前后内容的逻辑与衔接,对追诉模式的分析和对司法现状的铺陈可以调换顺序;仅以检例137号为论据有些单薄,应进一步强化论据和理论支撑;论文的写作思路应贯穿全文,文章在结论部分个性化不足,文章前后衔接有待加强。针对杨洪征、张诗佳、曹宇歌同学的文章,贾志强老师指出论文的写作应避免连篇累牍的介绍性内容,重点应放在观点的论证上;选题虽较为新颖,但应注重于传统理论进行对话,只有对基础理论有所研究才能使文章论证更深入;对于域外制度的引入,要优先考察国内是否已存在相似制度,通过对现有制度的解释和改造是否可以解决问题。针对张语霖、赵斌兰同学的文章,刘茵琪老师指出,问题的提出部分应把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予以明确;论证部分的内容可以更加充实,行文应繁简得当,着重论证核心观点;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之间应有逻辑顺序,标题的语言应进一步凝练;结论部分需要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注重前后衔接。

对于论文写作中的共性问题,三位老师都进行了深入讲解。针对摘要的写作,闵春雷老师指出,摘要应当简明扼要、突出作者的核心观点,语言应简洁凝练,关键词的选取必须准确;贾志强老师指出,摘要是文章观点的凝练,不需要介绍研究背景,应控制好字数,其内容应与行文逻辑、文章结构有对应关系。针对引言的写作,闵老师指出,引言和结语不应加一级标题,问题的提出可以加一级标题。贾老师指出,引言应提出研究的问题,明确文章研究的范围和原因;在内容上应作简要的文献综述,对法律、实践和理论上的问题和缺漏进行梳理,对文献综述的写作应有的放矢,围绕研究的问题展开,体现文章的结构和思路;在引言中可以介绍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于结论的写作,贾老师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作者的核心观点,并提出更深一步的思考或理论前瞻。

二、第二小组

刘佳同学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的分析与完善”为题,对现行规范和制度运行两个层面进行检视,认为现在该程序存在司法解释立法化、裁量权行使过于随意、缺乏监督等问题,提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权力应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潘柳霖同学的题目是“论审判环节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157份监察案件判决书为基础的实证分析”,通过对人权保障和违法控制两种价值的分析,她得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陷入国家权力本位理论误区的结论,对此提出应落实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杜余舜华同学的题目是“认罪认罚案件报复性抗诉问题研究”,她认为报复性抗诉是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的行为,针对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抗诉,应弱化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强化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增加上诉审查环节。张韦同学以“监察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为题,从律师难以介入、司法机关意愿不高等角度分析了非法监察证据排除难的原因,提出应将初核证据纳入审查范围之中、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非标准应有所界分、强化职权排非作用等完善路径。安振伟同学的题目是“公安机关办理内部行刑交叉案件衔接机制探究——以公安派出所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为视角”,他从办案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出于避免撤案等原因,会提高立案标准,在立案之前采用行政化手段替代刑事侦查,不利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和人权保障,对此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案件的立案标准,在公安机关考核层面应对撤案宽容化,调整破案率的考核指标。

 

  

 

在评议阶段,针对刘佳的论文,闵春雷老师和贾志强老师指出,应采用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区分核准程序与复核程序,全面考察刑事诉讼法中其他涉及复核的程序以及不同制度的关联和区别;引用他人观点时,应注重学术规范,运用脚注加以印证。针对潘柳霖的文章,闵老师指出,模式分析方法的运用应当妥当,对于文章理论和标题的提炼应更加精确。针对杜余舜华的文章,刘茵琪老师指出,实证材料应进一步充实,二级标题可以进一步斟酌。针对张韦的文章,闵老师指出,文章结构可以进一步调整,繁简得当,对于必要性的论证铺陈过多,应加强理论提炼。针对安振伟的文章,刘老师认为论点应进一步明确,写作时应分条列点避免混乱,副标题的切入视角没有贯穿全文,应确保全文思路统一;闵老师指出应避免题目过于泛化,引文应注重采用名家、名刊、名篇。   

 

最后,闵春雷老师对论坛作出总结。她指出本届提交的论文都达到了论坛的标准,同学们认真的态度和充分的准备值得肯定。针对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同学们应继续思考并和老师沟通现有的选题是否可以继续写作学位论文,选好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二是论文写作过程中应提升创新意识,从观点创新、方法创新和资料创新等方面挖掘研究内容的创新之处;三是应注重学术表达的严谨性和论文写作的规范性,目录、摘要、引言和结论应字斟句酌,在行文布局上注重逻辑顺序,传统的“现状-分析-对策”的行文结构可以更加创新,直接针对研究的问题进行剖析,避免文字冗余。


第二分会场

一、第三小组

在第三小组的汇报中,牛雨霏同学以“被追诉人反悔后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问题研究”为题,从规范层面和实务层面分析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后失效具结书的适用困境,明确被追诉人反悔后失效具结书的效力,并试图构建该类具结书的适用规则;尹文婕同学的题目是“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从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适用条件入手,对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予以考察,进而总结实践困境的成因,并探索该制度的完善路径;张中宝同学以“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兼论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防范”为题,他从反面分析上诉权限制理论的弊端,又从正面论证被告人应当享有不被限制的上诉权,同时他认为检察机关“技术性抗诉”加剧了控辩之间的的不平等地位,是对被告人上诉权事实上的限制和障碍;李政泽同学的题目是“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调整中的法院通知义务——以苏桂花开设赌场案为例”,他以苏桂花开设赌场案为引,并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予以分析,认为认罪认罚案件调整量刑建议时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并强调法院与检察院应厘清自身定位;刘秋仪同学以“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为题,通过数据分析,认为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较低、实施细则不够具体、量刑幅度不够明确,从而建议精准量刑建议;赵月同学的题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无罪辩护的保障——庭审程序转化问题研究”,她认为审前程序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辩方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程度保障不足、协商过程缺少监督机制,因而有必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无罪辩护的庭审程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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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杨波教授认为牛雨霏同学的论文选题较为具体,但对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证明对象并未明确,尹文婕同学的论文内容可从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本身或其效力进行分析;谢登科教授认为张中宝同学的选题贴合实践,但论文结构需要厘清,李政泽同学选取的案例典型,但论文切入口过小,内容易游离于选题之外;孙锐老师认为刘秋仪同学的“重罪案件”概念缺乏界定,论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未明确,赵月同学的论文研究对象明确,建议以副标题为主线予以展开,同时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二、第四小组

马毓文同学以“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的建构”为题,对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予以规范考察和实证考察,她认为现有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与权威性、个别规定不尽合理,建议通过确定分案的适用主体、明确分案处理的适用范围来完善分案机制,健全分案后的特殊处理机制,并强化监督和救济机制;宋姝梦同学的题目是“论刑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证据能力”,她从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规范分析入手,通过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关联性的界定来分析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关联性,并提出专门性问题报告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而是“准鉴定意见”;吴雯婷同学以“论专项合规整改——以涉税案件为视角”为题,她认为合规整改是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专项合规相较全面合规更符合刑事合规的要求、税收专项合规整改具有独特的激励作用,并从税收专项合规整改的参与方、计划、考察期、费用承担四个方面来对税收专项合规整改提出制度构建;谭城城同学的题目是“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被告人对质权研究”,她认为在分案审理的情况下作为他案被告人的共犯已经由其他审判程序进行审判,一般并不需要到庭,因而分案审理加剧被告人对质难的困境,她主张明确赋予被告人完整的对质权并注重对分案审理对质权的特别保护;曲君同学以“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为题,她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整理,从案件的空间分布、诉讼请求的设计、证据的提出与处理、案件的认罪认罚认赔情况、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对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实证分析,她认为该类案件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证据处理与使用规则缺失、认赔从宽存在适用障碍、调解程序展开困难的运行困境,并提出与之对应的优化路径。

   

 

  

在评议环节,杨波教授认为马毓文同学的论文题目过于宏大,不同类型的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不同,难以进行统一;谢登科教授认为吴雯婷同学的论文选题新颖,但内容重描述介绍而轻论证说理,缺少问题的提出和解决环节,谭城城同学的论文选题视角独特,但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对质权的实质化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曲君同学的论文选题紧跟时代热点,但建议在对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展开实证分析前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予以简单呈现;孙锐老师认为宋姝梦同学从对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规范分析入手具有可行性,但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证据能力要件不应包含于规范分析之中。     

 

最后,杨波教授对第二分会场的论坛活动进行了学术总结。杨波教授首先肯定了同学们的选题具有可行性,但认为同学们直击问题的能力仍需加强。同时,杨波教授强调论文核心观点的提炼是对问题的“参照系”,是论证的核心对象,提醒同学们注意对核心观点的提炼。此外,杨波教授认为论文论证水平的高低与同学们的理论资源是否正确、文献资料的储备是否充足密切相关,鼓励大家围绕问题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论证说理能力。

本届“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的顺利举办离不开老师和同学们的大力支持。同学们聚焦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动态,选题新颖,论证充分;参会老师们立足理论实践,悉心指导,深入点评,对同学们在论文写作当中的个别问题和共性问题给予了针对性的建议,同学们受益匪浅,向老师们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本次论坛活动聚焦理论前沿,论证精彩纷呈,对提升同学科研能力、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具有积极意义。“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有赖于广大莘莘学子勤学苦练,孜孜不倦。至此,吉林大学法学院第三届“硕博论坛”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生分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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